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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不诉〔2018〕3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及**县**小区的部分居民贾某某及其下区的居民因小区等地停电,将**县**路与**路交叉口堵路封堵不让行人过来通过,指使致使**路交通中断40分钟,**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处警后,贾某某不听民警劝解,贾某某并用拳头殴打出警民警马某某。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已取得公安干警马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且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 有真诚认罪、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贾某某取得了公安民警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员:王 玺

检察官助理:李乾坤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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