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武都区桥南妇产医院对面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出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经血液提取贾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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