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组**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2的小型轿车,沿**大街延伸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延伸段与西部大道路口处,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979号鉴定意见,贾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4.4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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