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7〕3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西安**教师,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抓获,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4日晚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9的白色奔驰牌小型越野车,沿本市碑林区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乙路与建设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7.8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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