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小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任丘市燕山道中行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系初犯,被查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超过入罪标准不多、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