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现住昆区**家属楼**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90.99mg/100ml),驾驶“福克斯”牌蒙B7****号小型轿车,沿昆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召庙路交叉口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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