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某某,住**镇**居委会**路**号西某某******,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西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9月20日经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贾某某酒后驾车,于20时51分行至西某某**镇**路**路口路段时,被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对贾万标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137.4mg/100ml。2019年9月39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贾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7.5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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