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中心**座**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街**号)。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3 时18分许,贾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 *****小型汽车沿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清流路口北100米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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