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76********,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家属院,现住该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许,贾某某驾驶冀J****号牌小型轿车沿**街行驶至**公司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扣,经鉴定,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02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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