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景县梁集乡饮酒后乘坐曹某乙(没有饮酒)驾驶的车号牌为冀TC****黑色越野轿车回家,行驶至景县留府路段附近时,因曹某乙突发胃病,改由贾某某驾驶车辆送曹某乙去医院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贾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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