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民生街与新兴路交叉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血液中乙醇含量143.9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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