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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住海门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23时48分许,醉酒后驾驶苏FD****号小型轿车沿叠港公路由北向南途径海门市三星镇沪陕高速路口北卡口地段,随后途径环镇南路向东左转,至洋海线先由南向北行驶,后掉头由北向南行驶至三星镇高速桥下北侧地段,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海门市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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