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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公诉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枣庄市薛某某**室。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少华、李桂军,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8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同年7月5日、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轿车(临时号牌:鲁******)沿薛某某光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范路口处,追尾秦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号:鲁******),造成两车损坏。经依法认定,被告人贾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依法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

在法院审理阶段,因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遂决定撤回对贾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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