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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就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古冶区交警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2****小轿车在古赵路天主教堂路口被查获,经司法鉴定,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05.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醉酒驾驶是为了救助病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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