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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乐陵市城区**路**号**号,现住址乐陵市**镇**楼**村,工作**交通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4时许,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比亚迪F3轿车,从乐陵市西环出发行驶至**镇**路朴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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