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陕西交通建设集团**分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单元**室,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新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8月18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6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陕J****7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某某大东门万达商场地下停车场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大东门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后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96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案发后,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悔罪,系坦白,属初犯,且本案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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