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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贾某某)(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对贾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陕A****3小型面包车,从澄城县中心街六路胖子烧烤店出发,沿路向西途经长宁街六路长宁街九路行驶至古徵街九路林园新村巷内时被交警拦挡检查。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数值为141mg/10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4mg/100ml。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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