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对贾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陕A****3小型面包车,从澄城县中心街六路胖子烧烤店出发,沿路向西途经长宁街六路、长宁街九路行驶至古徵街九路林园新村巷内时被交警拦挡检查。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数值为141mg/10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4mg/100ml。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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