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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路,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委**号楼**单元**室,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7日30分许,因怀疑****跟梢举报其公司拉盐的配货车,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鲁******轿车伙同张某某驾驶鲁******轿车与温某某驾驶的冀******面包车自寿光兄弟科技公司路口附近沿羊益路开始追逐,经营里镇区、新沙路、昌大路,在侯镇镇区中心处调头返回。期间,三车多次故意碰撞造成车身不同程度损坏,在多处逆行,后温驾驶的车辆撞停在路中央隔离护栏上。经鉴定评估,护栏损失价值约437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贾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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