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8********,汉族,大专文化,太谷县**专卖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街**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3日0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晋K****0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至迎宾街新华书店对面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推行自行车过人行横道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另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