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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于****年*月**日*时**分许,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公司门前时,将行人撞伤,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贾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贾某已对田某某家属赔偿,取得其谅解。被告人贾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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