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村36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8日,被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贾建康驾驶冀B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唐山市建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大八里村道口时,将由西向东过路口的行人骆某某、齐某某撞倒,致骆某某、齐某某受伤,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齐某某家属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齐某某家属的谅解。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协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骆某某12965元,赔偿齐某某近亲属齐785101元。赔偿款已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