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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04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瑞安市**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原系瑞安市**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公司经营期间,拖欠工人曹某某、刘某某等10人2019年7月至9月的工资、补贴共计人民币143618元。2019年10月9日,曹某某等人到瑞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10月17日、10月31日,瑞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被不起诉人贺某甲于10月21日、11月7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同年11月19日,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同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12月6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家属向曹某某等10名工人支付工资、补贴共计人民币143767元。2020年4月7日,瑞安市**鞋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诉登记表、举证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欠薪情况汇总表、工资明细表、工资发放汇总表、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身份信息、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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