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7********,布依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镇**村**组**号,住兴义市**世家**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酒后驾驶贵ES****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万峰林铜锅农家乐往兴义市区方向行驶,21时06分,行驶至兴义市景峰大道与西南环线交叉口500米科佐屯红绿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贺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贺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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