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溆浦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甲驾驶湘N5EA0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溆浦县中都乡交溪村方向驶往两丫坪镇方向,当车行驶至溆浦县中都乡交溪村一处弯道路段时,与对向由贺某乙驾驶的湘NZ525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翻至道路右侧坎下。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贺某乙及被害人奉某某、张某某受伤,奉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贺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贺某甲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赔偿奉某某家属人民币36.5万元。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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