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3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镇**村**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遂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下旬,为防止鸟类啄食其果园的果实,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遂平县**镇**村**庄东地其自家果园内架设粘网,至2016年11月29日,粘网上共有被猎捕的鸟类死体9只,经鉴定,9只鸟类包括8只黄雀(雀形目、雀科、金翅雀属),1只麻雀(雀形目、文鸟科、麻雀属),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初犯、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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