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诈骗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0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蒲城县**小区对面,经商。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协商,将陈某某租赁的架管和丝杠以收废铁价格每公斤1.8元收购,当日,二人到蒲城县北转盘北中石油加油站东300米左右的**租赁站内,由陈某某办理租赁手续,用贺某某的汽车装了架管250根、丝杠260个(已返还)。称重后,贺某某支付给陈某某现金5400元。经鉴定钢管和丝杠价值5745元。该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被害人财产已经返还,且在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