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农民,住遂宁市安某某**镇**村**组**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途经安某某东禅镇综合大市场大门地面公路时,发现路边停了一辆两轮电瓶车,便将该车盗走,后停放在自家楼梯间被公安机关挡获,车已归还失主。经安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441元。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