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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天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30日被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李某某(另案处理)因在米易县盗窃他人手机后被害人报警,并要求其赔偿2000元,李某某、贺某某从米易县到天某某后,李某某便于贺某某商量通过借用他人手后将手机出售获取钱财。当日在与高某某等人玩耍时,李某某以接收转帐为由借用高某某手机,谎称需要到派出所出具证明,随后与高某某朋友一起到派出所,贺某某与高某某在书亦烧仙草店铺外等侯李某某。李某某到派出所后称自己手机丢失,与民警一同找手机为由离开,甩掉陪同的人员。李某某与贺某某通过QQ联系确认安全后,准备将手机出售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为4657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高某某。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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