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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72********,苗族,中专文化,汀坪乡**村村秘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湘,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万琪,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诉人贺某某为了筹集其女儿上大学学费,欲将自己山场的林木砍伐后售卖,贺某某将经汀坪乡政府批准的林木采伐申请报告交给乡林管站后,在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26日至8月28日,雇请他人将位于汀坪乡安乐村贺某某所有的“牛角漕”山场44株杉木予以砍伐。经鉴定,计蓄积21.2898立方米。

2020年9月6日,贺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木材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贺某某滥伐林木是为了给女儿考大学凑学费,事出有因,其情可原,其行为虽对林业生产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但对森林资源未造成严重破坏,综合全案情节,可考虑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涉案木材已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经公开拍卖处理后,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暂扣木材变价款4200元,已上缴财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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