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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26岁,199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93********,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号**号楼,个体。2019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因与其前夫陈某甲离婚后存在感情纠纷而心存不满。2018年12月3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与黄某某(不起诉)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的油漆等物品,至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小区**号楼**停车场处,将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的黑色奔腾B750轿车(车主系陈某甲的父亲)车窗玻璃砸碎,并将车身刷上白色油漆。后经价格鉴定,被损车辆损失价值为5514元。2019年3月31日,双方达成协议,贺某某一方赔偿陈某乙车损费共计一万七千元,陈某乙不再追究贺某某一方的刑事、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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