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8********,苗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线**居**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于2020年8月18日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因琐事,在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C栋1704号住房用水果刀将被害人陈某某腹部、左大臂、左后背杀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7万元(前期已赔付医药费用1.2万元)。被害人对贺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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