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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开设赌场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现住延吉市**街**城**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贺某某(已起诉)下家王某丙(已起诉)、邢某甲(已起诉)、于2020年03月31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在延吉市**街**、延吉市**街**室等地,招募邢某乙(已起诉)、马某某(已起诉)、许某某(已起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并开设工作室,利用电脑和手机注册并登录“**”APP的客服账号,以提供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为参赌人员进行充值上分,工作室收取的赌资金额共为7968081.21余元人民币。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工作室工作,期间工作室收取涉案赌资金额为211670.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手机微信群信息、登录赌博软件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解款单、扣押财物票据、赌资统计表、赌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情况查询记录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涉案资金统计表、工作室支付宝收取赌资统计表、支付宝账号指认、支付宝账号收取赌资数额截图、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已起诉)的供述与辩解:王某乙、贺某某、王某丙、邢某甲、马某某、邢某乙、许某某、任某某、王某丁、黄某某、杜某某、沈某某、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刘某某、于某某、刘某某、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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