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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祁阳县**镇**村**组,2017年6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1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于2020年10月20日决定恢复审理,同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于2020年11月25日祁东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对被告人贺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9日9时许,祁东县公安局凤歧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有人在祁东县凤歧坪乡宝莲洞村S231路段开轿车在进行迷信诈骗活动。凤歧坪派出所民警周某某、张某某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S231宝莲洞村路段停有一辆黑色的轿车(车牌号为粤******)停在路边,凤歧坪派出所民警将警车停在黑色轿车的正前方,当民警准备上前盘查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贺某某驾车撞警车逃跑,导致警车受损。后在逃跑的过程中,将邵东市双凤乡居民戴某某撞伤,最后在邵东市民族村附近时被祁东县公安局凤歧坪派出所的民警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贺某某主观上驾驶车辆撞击警车的故意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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