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路**号**门。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使用其名下房产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在**房屋中介登记出租,同时在该小区业主群内发布招租信息,并采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先后与贺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签订了该处房产的租赁合同,并分别收取三人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89400元,事后贺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租赁合同。2019年4月18日,贺某某母亲任某某主动退赔贺某某、贾某某、刘某某所有房屋租金及押金,贺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均出具谅解书。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被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2021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