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专职**,住襄阳市襄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5时许,贺某某饮酒后驾驶江淮牌红色轻型箱式货车(车牌号为鄂A****9)从本市襄州区古译镇吕镇加油站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襄阳东收费站时被查获,案发时,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9O.84mg/lOOml。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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