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19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4****号小轿车行驶至惠城区东江大桥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酒精含量118㎎/100ml。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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