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住址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2时29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粤AH7***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富怡路进沙环东路西120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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