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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9时许,贺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东风吃饭时喝了酒。22时许,贺某某驾驶川******两轮摩托车搭乘陈某某,沿河石坝消防队连接线,往民政方向回家。22时20分许,贺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民政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贺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待检 。   

2020年6月15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贺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1.9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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