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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邵阳市**局职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2017年5月,因赌博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1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贺某某醉酒驾驶湘E******号小型汽车途径双某某**地段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民警查获。贺某某在验血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贺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64.99mg/100mL。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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