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海区大沥镇沥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又属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酌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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