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8月0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2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K灰色发现2995CC越野车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东二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二环辅道与兴工路路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血醇浓度为88.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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