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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L****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马涧路联港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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