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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827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 E5**** 小型轿车行驶至 312 国道跨阳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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