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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白银市平川区**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行驶至****驾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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