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牌黄色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紫金家园门口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0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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