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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住榆次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2时00分,晋中市公安局民警在汇通路例行检查,发现嫌疑人贺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灰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汇通路环城南路口至汇通路思凤街口,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榆次区人民医院抽血。将血样送到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司鉴[2019]血检字第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贺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90.31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其血检乙醇含量未达到12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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