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镇**街**号,住址同户籍地。于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3日交予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0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晋J****9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某某双塔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送检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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