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邛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3********,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现住邛崃市**镇**巷**号**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周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291997********)。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朗逸”牌小型轿车沿邛崃市区文虹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晚22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车行至文虹路80号外时被邛崃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00mg/100ml。
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贺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09.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贺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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