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住什邡市**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9时许,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什邡市天目山路凯信建材城门口设卡检车,在对车牌号为川F*****长城牌小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贺某某满嘴酒气,疑似酒后驾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抽血检验鉴定,血液乙醇浓度为10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贺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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