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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8********,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牌号为湘C*****号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潭花公路由湘潭县河口镇往射埠镇方向行驶,途经河口镇先丰桥村先行组地段时,与同向前方推行一电动车的行人刘某甲相撞,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6月11日,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贺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到位,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并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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